各相关企业:
经查, 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经调查取证,证实你公司长期未按规定上传药品购销数据。我局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按规定时限要求,以公告方式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因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我局已依法决定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依法公告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表:相关企业情况公示
附表:
相关企业情况公示
附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3﹞7号)
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3﹞8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3﹞9号)
本机关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 邮编:510080
联系电话:020-3788517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3﹞7号).pdf
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3﹞8号).pdf
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3﹞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