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和《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4号)要求,优化评审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自2022年6月20日起正式实施。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