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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4-24 15:06:15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113 【字体: 打印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2年 第40号

  为规范我省药品经营秩序,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药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胰岛素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药品经营环节,胰岛素制剂按照普通药品管理,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项,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9〕65号)要求进行管理。

  二、关于生物制品经营范围许可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生物制品(除疫苗,冷藏冷冻药品除外)”项。药品经营企业申报经营范围时,若经营生物制品的储存条件不需要冷藏冷冻储存,可以选择该项经营范围。监管部门进行许可验收及监督检查时不应强制要求企业配备冷库、冷藏车、冰箱(柜)等冷链设施设备。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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