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2年 第40号
为规范我省药品经营秩序,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药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胰岛素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药品经营环节,胰岛素制剂按照普通药品管理,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项,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9〕65号)要求进行管理。
二、关于生物制品经营范围许可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生物制品(除疫苗,冷藏冷冻药品除外)”项。药品经营企业申报经营范围时,若经营生物制品的储存条件不需要冷藏冷冻储存,可以选择该项经营范围。监管部门进行许可验收及监督检查时不应强制要求企业配备冷库、冷藏车、冰箱(柜)等冷链设施设备。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