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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旧平台备案后检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9-07 15:53:35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11 【字体: 打印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1年 第64号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备案人应当于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旧备案平台的备案后检查工作。原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及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将于2021年9月15日关闭,备案人将无法通过旧备案平台办理相关事宜,旧平台未通过备案后检查的产品(包括未开展备案后检查、责令整改后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将被取消备案。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旧平台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2021年9月12日前提交备案后检查资料或相应整改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备案后检查,同意取消相关产品的备案。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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