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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第二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8-23 17:06:02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157 【字体: 打印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1年 第62号

  为落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优势,方便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安全、可及,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此前发布的《广东省疫情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工作指引》和《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制定了《广东省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第二版)》,请广大市民和零售药店配合落实。

  附件:广东省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第二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广东省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

(第二版)

  疫情防控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为贯彻落实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保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哨点监测预警敏感性,规范药店销售药品(包含药品网络销售)行为,方便居民进店科学规范购药,制定本指引。

  一、居民进入药店,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体温超过(等于)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的居民,请勿进店购药自行服用,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指引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发现健康码为“红色”的居民进店,药店工作人员还应当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居民进店购买非《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可按正常流程购买,无须提供个人登记报告信息。

  三、居民进店购买《目录》内药品,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服务以及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旅居史、症状、购药用途等信息的登记报告工作。为家人朋友等代购《目录》内药品的,还应如实提供实际用药者信息;如果实际用药者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提醒购药居民通知实际用药者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购买《目录》内药品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

  五、全省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内药店暂停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省内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所在地级市的居民销售配送《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一个月后方可按要求销售配送。上述区域内居民如使用《目录》内药品,请遵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疫情防控指引和要求。

  六、对确实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出示健康码的居民,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查询购药居民“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卡为“绿色”的,方可进店遵照指引购药。

  七、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八、药店要落实哨点监测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店查验、销售《目录》内药品登记报告及问询服务。

  九、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责,感谢广大居民和药店的支持配合,携手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指引或者文件与本指引不一致的,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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