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药监办许〔2021〕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147号,下称《备案工作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局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局加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化妆品监管新法规的宣传力度,尽快将《备案工作通知》的相关内容及要求传达辖区化妆品企业,指导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资料要求在新系统办理备案,告知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依法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产品可上市销售。
二、请各市局就普通化妆品备案事宜加强与辖区化妆品企业沟通交流,可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等网络渠道主动收集企业在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回应解决,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备案新法规实施初期遇到的实际困难。相关问题收集和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局。
三、请各市局备案业务负责人员加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化妆品监管新法规的学习,切实准确理解掌握化妆品注册备案法规的新形式新要求,熟练运用备案新系统平台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备案信息公开确认完成效率,认真做好3个月内备案资料技术核查,确保企业提交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符合新的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附件: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