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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11 09:08:28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93 【字体: 打印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1年 第39号

  为落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优势,方便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安全、可及,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请广大市民和零售药店配合落实。

  附件: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附件

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

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全省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居民到零售药店科学规范购药,制定本指引。

  一、居民进入零售药店,须戴好口罩,配合药店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并出示健康码,体温超过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的,不能入店购药,请药店工作人员指引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二、居民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购买非《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的,可按正常流程购买。

  三、居民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购买《目录》内药品的,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和登记,并如实提供以下信息,药店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居民购买《目录》药品的登记信息上传广东智慧药监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1.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等。

  2.14天内是否在中高风险区、封控区域内停留或境外旅游史。

  3.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

  4.如代为他人购药的,应同时如实提供实际用药人的上述真实信息。

  5.药店工作人员应如实登记居民购买药品通用名称、数量和用途。

  四、广州、深圳、佛山等地居民不得通过互联网购买《目录》药品,如有需要请到附近零售药店按指引购买。

  五、全省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已暂停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上述区域居民如需购买《目录》药品请到医疗机构就诊取药。

  六、确实不能出示健康码的老年人等特殊居民,购买非《目录》药品,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测量体温,按指引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七、零售药店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销售《目录》药品实名登记和问询服务,提升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各地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购药安全。

  八、防疫工作重如泰山,请广大居民和零售药店支持理解,共同做好相关疫情联防联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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