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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调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12 17:06:59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23 【字体: 打印

  为更好地适应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调整后常态化防控机制新形势,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优势,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省药品监管局于近日组织印发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决定继续实施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并作出适当调整。

  一是简化信息登记。零售药店(含网上药店,下同)需要继续登记报告的药品品种范围调整为“退热类”药品,需登记报告的购药人员信息调整为“有发热症状”或“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境内外人员,不需再直接向社区“三人工作小组”报告“疫情线索”人员信息。二是严格落实制度。零售药店应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管理规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零售药店执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零售药店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与公安、卫健及医保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协同推送相关购药信息,落实疫情联防联机制,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联合惩戒监管合力。(药品监管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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