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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时间:2019-08-30 15:39:56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0 【字体: 打印

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共收到意见122条,其中采纳5条,部分采纳2条。

序号

单位及个人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不采纳的理由

备注

1

广东省药检所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业绩成果条件中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规定不合理。

标准研究的科研工作均是由团队共同完成,不是一个人能独立完成的,业绩成果条件中第五项“独立完成”要求不合适,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要求“5项以上”过于严苛,建议修改为“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以颁布件为准)”,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再适当减少。

采纳,“独立完成”改为“主持完成”

(符合客观实际)


2

广东省医疗器械监督检验所

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附件2 第三章第七点)工作经历(能力)条件(4)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建议与后面(三)业绩成果条件第6点“编写并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统一,改为“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者3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采纳,将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与业绩成果标准一致。


3

个人

附件一第三章第七点提到的副主任中药师评审条件“2.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如果是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事中药学相关的工作3年,是否可以作为副主任中药师评审条件之一?因为从事质量研究及研发的工作两个专业是相通。

采纳(增加相应表述更加严谨完善,且能解决如药学初中级及执业药师考试等部分存量问题)在药学的相关专业增加中药学,在中药学的相关专业增加药学,在副高、正高学历资历条件中增加“及相关专业”的表述。


4

个人

副主任药师学历、资历条件中第3点,建议与前文保持一致,修改为: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采纳(与初中级保持一致)


5

个人

主任药师学历、资历条件,第一句话建议修改为: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采纳(增加相应表述更加严谨完善,且能解决如药学初中级及执业药师考试等部分存量问题)


6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

方案的主要任务(一)健全制度体系中提出,与国家执业药师考试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的,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建议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的,直接颁发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不再参评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部分采纳(此意见属于“确认职称”,需要另行明确)


7

个人

关于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的业绩成果条件,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的效益。发明专利申请周期长达3年,就已经说明其含金量极高,绝大部分发明专利并非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转化,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在实际过程中很多时候还是侧重于方法的发明,而文中提出需要在生产中取得明显的效益的要求是否过高或偏离?建议由中级的1项改成2项。

部分采纳,表述为“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并取得明显效益”。(去掉“在生产中”表述更为准确)


8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

建议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的学历、资历条件修改为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不采纳(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9

建议将主管药师和主管中药师评审条件的(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修订如下:

(1)建议将“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修改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不采纳(降低标准)


10

(2)建议增加“6.参加审评、检查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不采纳(降低标准)

11

建议将主管药师和主管中药师评审条件的(三)业绩成果条件修订如下:

(1)建议将第1条“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修改为:“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区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不采纳(降低标准)


12

(2)建议将第2条“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书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修改为:“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申报书及阶段性报告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

不采纳(降低标准)


13

建议将副主任药师和副主任中药师评审条件的(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修订如下:

(1)建议将第3条第(1)项“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排名前3)”修改为:“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阶段性成果为准)”;

不采纳(降低标准)


14

(2)建议将第3条第(4)项“国家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修改为:“国家级、省(部)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

不采纳(降低标准)


15

(3)建议增加“(5)承担审评、检查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主要的技术文件”。

不采纳(不具备代表性)


16

建议将副主任药师和副主任中药师评审条件的(三)业绩成果条件修订如下:

(1)建议将第6条“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修改为:“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

不采纳(降低标准)


17

(2)建议将第8条“独立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5项以上(以颁布件为准)”修改为:“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国家级、省(部)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5项以上(以颁布件为准)”;

不采纳(降低标准)


18

(3)建议增加副主任药师第9条(副主任中药师第10条)“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参加或作为组长参加重大检查”。修改理由:一是审评认证中心人员由于工作性决定难以取得文件中所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等业绩成果,申报或取得课题也不同于科研单位;二是中心人员在制度研究以及审评认证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建议单列,高质量的全面的调研报告对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的精力和能力甚至多于科研业绩;三是参与重大检查,排除风险隐患所取得的业绩应当与科研业绩同等对待。

不采纳(不具备代表性)


19

建议将主任药师和主任中药师评审条件的(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修订如下:

(1)建议将第3条第(1)项“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验收结题书为准)。”修改为:“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研究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验收结题书为准)”;

不采纳(降低标准)


20

(2)建议将第3条第(3)项“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正式颁布实施为准)”修改为:“国家级标准、省(部)级技术规范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技术文件的主要编写者(以正式颁布实施为准)”;

不采纳(降低标准)


21

(3)建议第3条增加第(4)项“承担省(部)级以上审评、检查工作,主持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主要的技术文件报告(以正式批准实施为准)” 。

不采纳(不具备代表性)


22

建议将主任药师和主任中药师评审条件的(三)业绩成果条件修订如下:

(1)建议将第5条“独立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5项以上(以颁布件为准)”修改为:“主持完成国家级标准、省(部)级技术规范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技术文件5项以上,或地方标准8项以上(以正式颁布实施为准)”;

不采纳(降低标准)


23

(2)建议增加主任药师第7条(主任中药师第8条)“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审评、检查工作5项以上,项目完成成果转化或产品开发工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等)”;

不采纳(不具备代表性)


24

(3)建议增加主任药师第8条(主任中药师第9条)“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参加或作为组长参加重大检查”。

不采纳(不具备代表性)


25

建议将制药工程师评审条件的(一)学历、资历条件中“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修改为“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

不采纳(降低标准)


26

关于附件2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中(医疗器械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建议:

1.建议将“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修改为“具备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两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不采纳(降低标准)


27

2.建议对于执行前两年文件的技术人员未认定助理工程师的给予特别考虑。

不采纳(此意见属于例外情况处理,不属于标准条件范畴)


28

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关于学历、资历条件的建议

(1)建议2019年的职称评审(医疗器械副高)继续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即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不采纳(降低标准)


29

(2)建议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5年”修改为“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3年”。

不采纳(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30

2.关于业绩成果条件的建议

建议将“6.编写并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修改为“编写并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规程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

不采纳(不具备代表性)

31

建议设定实施方案的过渡期,以利于技术人员的准备。以2019年度准备评审的技术人员为例,技术人员一般按照2018年的审评方案作为参考,但因为改革实施方案的实行,当年度部分技术人员因资历年限等审评标准的提高,而不能参与审评。建议设定过渡时间,以利于技术人员更好的做好审评资料准备工作。

不采纳(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32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是否继续执行?如作废,省人社厅是否有对应的文件规定178号文已作废?

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33

建议以专业成果为导向,适当调低资历条件的年限设置,适当调高成果要求。

此稿已充分体现业绩成果导向


34

参照《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二(四)第1小点“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在实施方案中可否参照执行?

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35

建议“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中“资历”截止时间计算至当年度12月31日。考虑到评审时间一般为9月份或者10月份,资历时间只计算到8月31日,有一年的时间无法计算资历。

以2015年为例,评审通过时间为2015年9月,而2019年资历条件的计算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按自然日计算,实际取得医疗器械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已满四年(2015.9—2019.8.31)。建议此种情形按照资历条件4年计算。

不采纳(降低标准)


36

继续教育条件建议明确提供具体年份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是否只需提交一年即2019年申报评审的提供2018年的继续教育记录?

按人社厅最新通知为准


37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药师(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相关意见。

(一)2018年初中级考试报名后停考,建议以考代评及新方案并行实施一段时间再单独实施新方案。

不采纳(上级政策调整问题)


38

(二)药师(中药师)的学历、资历条件,见第三章一(一)3和五(一)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与“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两项设置不合理。从初中毕业为起点,读完中专直接工作至少需要7年能评,而读完高中、大专直接工作至少需要9年才能评,所以相当于读中专直接工作比读大专毕业后再评药师(中药师)还可以提早2年。

暂不采纳(沿用以考代评的相关标准)


39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评审条件相关意见。

(一)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第二点专题讲授科室及带教课时要求不合理。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评审条件中“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均有对专题授课和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要求。

1.专题讲授未明确具体类型、形式等要求。

2.由于授课易受到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等因素的限制,建议该项设置为充分非必要条件,放入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第三点。

3.另结合工作职能,可增加承担对本专业相关审查认可等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如现场核查、GMP检查、实验室资质认定等)。

不采纳(降低标准)


40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第三点可适当扩大范围。

1.建议增加: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专项研究任务(如国家药品评价性抽检工作等)1项以上(排名前3),相应地增加国家级专项研究任务的质量分析报告的主要编写者。

2. 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的评审条件建议在第三点第一项的“或应用研究项目”后面加上“基础研究项目1项以上(含1项,排名前3)”。

不采纳(降低标准、不具备代表性)


41

(四)业绩成果条件范围建议适当扩充。业绩成果条件应包含处理突发事件或国家药品评价性抽检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表彰。

中级的业绩成果条件第五项有:“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建议增加一项:“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得表彰”(副高:国家级排名前3,省级排名第1,需提供上级部门材料证明,正高:国家级排名前5,省级排名前3,需提供上级部门材料证明)。

不采纳(降低标准、不具备代表性)


42

(五)学术成果条件建议适当扩充。

建议增加以下条件:在本专业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技术报告交流;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质量分析报告(如国家评价性抽检工作)。

不采纳(降低标准、不具备代表性)

43

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医疗器械工程师(附件2 第三章第六点)学历、资历条件。

建议本科学历或学位的工作年限按原来的文件改为“3年”。本科和专科现在申请工程师都是拿到助工之后4年,建议拉开距离,专科稍长点。

不采纳(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44

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附件2 第三章第七点)学历、资历条件。

(一)建议参考《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第一条第4点建立博士和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在粤东西北地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不受工作年限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高或正高职称。”

特例情况按相关政策执行


45

(二)建议参考《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文: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不采纳(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46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方案》的“第三章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从各系列评审对学历/资历条件对比看,无论学历还是工作年限,制药系列和医疗器械系列的高级及正高级的要求都远高于药学和中药学系列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平衡考虑。

不采纳(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47

二、《方案》的“第三章评审条件(三)业绩成果条件”建议修改各系列的审评条件中关于获“广州市、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描述。理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因此,自2017年起,广州市及其他地级市已没有设置科学技术奖项。

不采纳(应考虑存量问题)


48

三、《方案》的“第三章评审条件(三)业绩成果条件”建议在各系列的评审条件中增加对国家、省级专利奖获奖情况的考量。理由是广东省专利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中国专利奖嘉奖和广东专利奖。是除科学技术奖外由政府设立的关于科学技术方面的重要奖项。2019年5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第十九条广东省专利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次的中国专利奖授奖决定中,也要求“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奖励。”因此,建议在评审条件中对中国专利奖和广东省专利奖的获奖情况纳入作为评价业绩成果的重要条件。

不采纳(业绩成果中已有体现)


49

四、《方案》的“第三章评审条件(三)业绩成果条件”建议在各系列的评审条件中增加对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情况的考量。理由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和《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均明确大力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而不少社会组织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影响力也不断提升,如中国药学会的《中国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等,建议在评审条件对相关获奖情况予以考量。

不采纳(此类奖项质量、标准难以界定)


50

五、建议根据以下文件精神,对评审条件中作进一步调整:《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 (粤科政字〔2019〕61号)

此意见不够明晰具体,属于政策执行层面的问题


51

六、建议列出绿色通道评定细则。

省人社厅已有相关政策规定


52

七、针对评价标准条件提出以下问题:

1.评价标准条件的发明专利是否等同期刊文章?2015年8月份广东省人社厅和广东省科技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是否依然有效? 2.评价标准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如何界定?

3.评价标准条件的业绩成果中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能否以合同书为准?

4.评价标准条件的学术成果条件能否增加技术发明专利?

此意见属于咨询类问题


53

八、对于未参加过初级或中级药学资格考试的人员是否还可以报考2019年的初级或中级药学资格考试?

此意见属于咨询类问题


54

九、执业药师是否开通渠道直接认定为主管药师,并颁发证书。

此意见属于咨询类问题


55

中山市市场监管局

改革实施方案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制度体系之2“2.体现行业特色。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为4个专业:药学专业包括从事药品研发、经营、技术管理(含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非医疗机构岗位)。建议改为:体现行业特色。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为4个专业:药学专业包括从事药品化妆品研发、经营、技术管理(含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药品安全监测)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非医疗机构岗位)。

(增加从事化妆品研发等和药品安全监测的专业设置)

不采纳,化妆品有专门评审系列

不采纳(不具有代表性


56

医疗器械专业包括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建议改为:“医疗器械专业包括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安全监测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增加“安全监测”)

不采纳(不具有代表性


57

附件一“副主任药师”的业绩成果之6“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建议改为:

“6.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立项课题或市(厅)级以上下达的特殊技术任务以及省级以上专业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

(增加(厅)级立项以及市(厅)级以上下达的特殊技术任务,如“探索性研究检验、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究等”。)

不采纳(降低标准)

不采纳(降低标准)


58

附件一“副主任药师”的业绩成果之8“8.独立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5项以上(以颁布件为准)。”建议改为:

“8.独立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以颁布件为准)。 ”(减少数量)

不采纳(降低标准)


59

主任药师“工作能力条件”之3“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建议增加“(4)负责处理过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

不采纳(降低标准)


60

主任药师业绩成果条件之5“5.独立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5项以上(以颁布件为准)。”建议改为:

“5.独立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完成地方标准5项(以颁布件为准)。”(增加地方标准5项以上内容。)

不采纳(降低标准)


61

中药师系列的修改意见同上。

不采纳,意见同上


62

鉴于我省药品检验机构人员的特殊情况,建议对职称评审适用人员范围增加“包括参公管理的技术人员”内容。

不采纳,与上级政策不符


63

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的业绩成果条件过高,没有考虑到基层工作的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性质,建议重新修订。

不采纳(降低标准)


64

湛江市市场监管局

医疗器械助理工程师的学历、资历条件修改为: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医疗器械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3年;或高级技工(技师)学校毕业,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级技工毕业),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7年。

删除“技工院校中级……………同等对待”这段。

医疗器械助理工程师的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增加:须经YY/T0287或ISO13485标准培训,且取得内审员资格证明。

不采纳(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


65

医疗器械工程师的学历、资历条件中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改为“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5年”。增加一项:其他学历的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6年。删除“技工院校中级……………同等对待”这段。

不采纳(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


66

本省各个药检机构中多为参公单位,技术人员身份是参公人员,原规定不接受此类人员申报,但新《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中对人员(特别是批准人、技术管理人员等)均有职称要求,否则禁止上岗。因此,建议将相关监管部门和药械检验机构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纳入评价、定级范围。

不采纳(国家有明确要求)


67

湛江市药检所

本省各个药检机构中多为参公单位,技术人员身份是参公人员,原规定不接受此类人员申报,但新《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中对人员(特别是批准人、技术管理人员等)均有职称要求,否则禁止上岗。因此,建议将相关监管部门和药械检验机构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纳入评价、定级范围。

重复意见


68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三章副主任药师学历、资历条件增加“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内容。理由为:原食品药监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从事监测工作人员中除了有药学专业之外还有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人员,这类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因这类人员已离开医疗系统,不符合临床技术职称的评审,但其已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多年,为此应提供药学技术职称评审晋升之路。如果其已具备临床医学中级职称,应等同于药学中级职称看待,没有必要重复考(评)主管药师职称后才能参加副高级药学职称评审。

不采纳(跨专业评审有明确要求)


69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

关于附件一第三章的学历、资历条件,建议明确工作年限的具体算法,比如全日制学历从毕业之日算起,非全日制学历根据单位工作证明判断工作年限。

关于附件一第三章的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建议明确评价的具体规则、内容。

此意见在附录已有相应解释


关于附件一第三章的学术成果条件,建议改为专业岗位的工作总结,因为连锁药店基层员工绝大部分不具备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的能力和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的能力。

不采纳(降低标准)


70

个人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文件和执业药师制度相关规定,能否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代替中级职称里面论文成果条件,即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初级职称证书,资历和学历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或者认定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中药师职称,核发职称证书。

重复意见


71

个人

部分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证,可否直接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然后就可以出具中级职称证明。

重复意见


72

关于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的评定,应该是属于这类专业和这类从事相关行业人员可以进行评定。针对于镇街基层一线的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线工作人员从事监管的(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普通的一线监管执法工作人员。对于技术职称评定,应该也是可以进行评定的才行,因为关乎于个人的自然升迁或者单位内部工资调整等情况,而且作为一名监管人员,更应该有相应高的职称,才能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评定GSP等相关要求,所以要适用人群里面应该再提及下对于这类监管人员评定的一些适用范围,还有条件的要求。

不采纳,在第一章适用范围有相应表述


73

个人

在以往的初级、中级药师考试中报考条件有写到: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8〕218号)和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报考条件的函》(粤人函〔2009〕1579号)执行,凡在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但在本实施方案中适用范围没有明确提及监管类型的人员是否适用评审,希望对监管类一线工作人员(普通雇员类型人员)增加评审标准和适用范围,让一线工作基层人员有评审机会,因为要监管人员自身具备相应的职称,才对日后监管对象有一定的说服力和专业程度认可。

不采纳,在第一章适用范围有相应表述


74

个人

副主任药师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第3(3)点,建议修改为: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或解决本行业潜在风险事件1项以上。

不采纳(降低标准)


75

副主任药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第6条: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建议改成以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为准。理由:副主任药师应主要考察专业技术人员从中级至副高这个阶段的时间内是否具备升上副高的能力,故考察其工作能力应以这一阶段时间为准,如果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会有很多非此阶段的成果被列入,而在这阶段立项的正能够体现工作能力提升的重大课题也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结题。

不采纳(降低标准)


76

主任药师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的(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验收结题书为准)建议改成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调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理由: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大多地市从事技术监督与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单位的性质限制导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参与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很有限,也没法完成该项的后两点,但是有可能由于能力突出可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相关的重大调研项目,此类专业技术人员也有职称需求,建议给以在能力范围之内的条件。

不采纳(降低标准)


77

主任药师业绩成果条件中,建议加上一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大多地市从事技术监督与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达到的条件:例如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2项(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理由:根据目前所列条件,我单位由于单位性质和管理事项等因素,专业技术人员再卓越都无法达到所列的条件,但我单位亦有职称需求)

不采纳(降低标准)


78

个人

建议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中有关科研项目的要求,均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不以结题书为准。

不采纳(降低标准)


79

我省医药行业现有大量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人员,受工作单位性质和工作性质限制,没有机会参加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编写,没有机会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重大产品开发工作,更没有机会获得技术发明专利,也很难拿到科技奖项。建议在拟定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时,兼顾考虑药品监管领域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条件,适当给出该领域工作人员能够达到的评选条件。

不采纳(降低标准,不具备代表性)


80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第3(3)点,建议修改为: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或解决本行业潜在风险事件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

不采纳(降低标准)


81

主任药师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建议在第3条中增加:(4)负责处理过本行业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者解决本行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

不采纳(降低标准)


82


业绩成果条件,建议增加一条:7.主持完成省级或省级以上立项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不采纳(降低标准)


83

个人

关于高级职称评审:能否充分考虑一部分人群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属于事业编评定职称的人群。工作性质并非搞研发和创新,而是属于技术服务类型,做的是基础服务工作,如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人员,在广东省范围内做不良反应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全额拨款的事业编,这些人从事着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工作,每天对着庞杂的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风险信号,比如齐二药事件,珠海体外循环管道事件,全氟丙烷气体事件,这些事件都是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发现的,避免了伤害事件的蔓延。但根据工作职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风险信号的监测,没有设备仪器开展新药研发,没有研发和技术发明的条件。这部分人群受工作单位性质和工作性质限制,没有机会参加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编写,没有机会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重大产品开发工作,更没有机会获得技术发明专利,也很难拿到科技奖项。对于高级职称的评定里,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这两项,对这部分人群实在太难了,不可能达到,可否特殊考虑这部分人群。可以针对这部分人群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考察这部分人群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比如发现有价值的风险信号多少例?

不采纳(降低标准,不具代表性)


84

个人

建议”药学和中药学专业靠用卫生技术人员系列“应结合工作经验和在在校所学课程来评审是否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系列。

理由:我毕业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6年,报考卫生技术人员系列职称因全日制大专专业是中药制药技术而被卫生系统拒绝。而又不能用专升本考到的本科学历中药学报考。中药制药技术专业在学校学习的课程主要包括中药炮制学、中药鉴别、中药制剂技术,中药学、中医基本理论、中药卫生、中药方剂学、中药检验与鉴定等,我觉得认为中药制药技术并非制药工程专业,而是属于中药学专业。

不采纳(意见表述不清晰)


85

个人

药学申报职称的要求(尤其是年限)明显低于器械/制药,建议器械/制药职称申报与药学申报要求保持一致。

不采纳(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86

个人

医疗器械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建议未取得助理工程师也可参评,把评审年限延长,如本科需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若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则需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5年。或参照高级的评审方法,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不采纳(降低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87

继续教育条件和外语、计算机条件未提及,是否需要作为评审条件,建议写清楚。

不采纳(继续教育按人社厅最新通知为准,外语、计算机不作为评审条件)


88

评审流程需再细化,流程具体需要个人及审核单位如何申报需详细说明。如个人需要在网上申报,那审核单位是否也需要在网上注册审核。现在很多单位都没有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上注册,单位该如何注册需出具体文件指导。另部队单位按国家规定是无组织代码机构证,根本无法在这些评审平台上注册,无法给所在单位的合同人员进行审核。是否可以特事特办,免去部队单位提交组织代码机构证的流程,转换成提交相关证明。

不采纳(属于操作层面)


89

个人

建议设定实施方案的过渡期。如以2019年度准备评审的技术人员为例,技术人员一般按照2018年的审评方案作为参考,但因为改革实施方案的立刻实行,当年度部分技术人员因资历年限等审评标准的提高,而不能参与审评。

不采纳(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90

关于附件2医疗器械、制药工程的学历、资历条件

(1)《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是否继续执行。如作废,省人社厅是否有对应的文件规定178号文已作废。

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91

(2)如同是已获得初级职称的大学本科毕业技术人员分别申请主管药师、制药工程师、医疗器械工程师,第一位在取得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即可申报;第二、三位则需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才可申报,同样是评审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学历资历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要求不一致,建议制定学历资历条件时工作年限要求一致。

不采纳(降低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92

个人

医疗器械工程师的学历、资历条件,可否更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3年。

不采纳(降低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


93

若新规定确定施行,请问可否设定缓冲期,如:今年(2019)发布新规定,执行时间是今年开始参加工作人员参加中级评定的年份施行(2019+1+4=2024),即从刚开始参加工作开始告知评定条件,让参加评选人自由安排准备。

致)

不采纳(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94

个人

征求意见稿中第12、16、22、25页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申报年限均为“取得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符合执行多年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5〕177号的规定。

    而征求意见稿中第34、38、45、49页制药高级工程师、制药正高级工程师、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医疗器械正高级工程师申报年限均为“取得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与执行多年的广东省人事厅文件冲突,不符合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中第九、(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不符合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中第(四)、参加人事部单独或人事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条款不合理,应当避免双重标准,申报年限应与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一视同仁。

不采纳(降低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95

征求意见稿中第15、24页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业绩成果条件:“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而征求意见稿中第37、48页制药高级工程师、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的效益。

条款不合理,应与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一视同仁,应当增加: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不采纳(不同专业之间存在评价标准差异是合理的)


96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应当增加:或连续三年期刊、省级学木会议刊登论文,因为人员轮岗频密,能发表工作心得就证明工作学习能力,而且有了量化标准。

不采纳(降低标准)


97

 综上,条规应当避免双重标准,应一视同仁(申报期如定为5年,由于收申报资料时未“满”要拖后一年,评审后要到4月份才有资格证,交到单位实质上要7年了)。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均面对全省各专业(工程、图书、会计、医疗、卫生等多个系列)均为满3年。

不采纳(降低标准)


  学历、资历条件需同时公布及广泛征求意见,可加入:或科技核心论文获市级医学会评定为优秀论文等条件。

不采纳(降低标准)

98

  其它可加入专业学术会议论文获奖条件,实施方案稿中无量化意义概括的可适当修定,其余请阅修订意见。

不采纳(降低标准)


推荐破格申报未有指引,由什么部门组织还是自己找。申报破格的标准,比如:拿了什么奖项?发了什么论文?应该有一个量化的指标。

不采纳(关于破格申报已明确有另行规定)

99

个人

关于附件2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中(医疗器械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建议:(1) 将“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修改为“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2) 或者建议设定过渡时间,以便于技术人员更好地参与审评资料准备工作。(3) 或者对于执行前两年文件的技术人员未认定助理工程师的给予特别考虑。

不采纳(降低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100

个人

关于附件2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中(医疗器械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中: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建议修改为: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3年即可参加评审。原因是本科相对具备专科学历具备更加扎实的基础知识和更加强的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体现重视教育,重视学科发展。

不采纳(降低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101

个人

关于附件2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中(医疗器械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中:大学本科学历和大学专科学历同等时间要求4年,建议本科3年,大专4年比较合理。

不采纳(降低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102

个人

关于附件2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中(医疗器械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中: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建议修改为: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6年即可参加评审。

不采纳(提高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103

个人

关于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的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从事的标准化、技术审评、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医院工程师占了绝大一部分,而医院工程师主要是从事维修工作,原文中的评审条件居然没有一条和维修相关,建议增加一条,例如中级提到的:③参加复杂产品或中小型项目的检测,设备安装、维修工作,能解决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可以参考中级评审要求中提到的解决某1种设备的复杂问题上升到2种设备)。如何正确的对医院工程师进行职称评价,得从医院工程师工作性质去考量,建议侧重于维修经验的考核,可以从解决多种设备复杂问题的能力和论文角度入手,例如:中级的要求论文数量,副高要求论文的质量(如要求科技核心期刊)。

不采纳(已有相关表述)


104

关于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的学历、资历条件,博士学位的就2年,其他本科系列的从原来的3年改到5年,不明白专家是出于什么考虑,难道本科的在3年内就达到副高的标准,是因为还不够优秀?而不是更加优秀?相比之下博士多了哪些具体的评价考核?建议遵从之前的3年期限!

不采纳(降低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105

个人

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医院工程师占了绝大一部分,而医院工程师主要是从事维修工作,原文中居然没有一条和维修相关,建议修改。

重复意见


106

关于发明专利方面的,例如:4.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的效益。发明专利申请周期长达3年,绝大部分发明专利并非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转化,而文中提出需要在生产中取得明显的效益的要求是否过高或偏离?建议修改。

重复意见


107

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的学历、资历条件,评审年限博士学位的就2年,其他本科系列的从原来的3年改到5年,时间年限太长了,建议修改。

不采纳(降低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108

个人

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的学历、资历条件,由原“粤食药监办人函36号文”中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变为《改革方案》医疗器械工程师的资历条件中“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如此变更会使得原在创业型私企或外资企业没有去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现因为照顾家庭或其它原因变动工作想到医院发展的技术工作人员要多等上4年甚至更长时间,现正处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热潮中,如此多医院拔地而起,如此收紧定性条件必定打消大量有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去医院发展的积极性

不采纳(降低标准,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109

个人

工作要求里的第2小点(精心部署,稳慎实施)里的第二段:“对参加2017年度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由省人事考试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并免收考试费用。”个人有以下建议:除高级以外,初中级可采取自主选择获取职称方式,愿意参加考核的,不可跨专业,应在一年内,全部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并取消免考科目,成绩不滚动;愿意参加评审的,按征求意见稿里的方案执行。(如果意见不能采纳,最起码也设一个过渡期,在2019年11月给想考中级的考生们最后一次机会!取消免考科目,考试成绩不滚动,不可跨专业,并必须一次性通过三个科目的考核;因为第13页主管药师和第22页主管中药师的评选条件,学术成果一项里所列的,一般在经营企业的药师或中药师们,很难取得。此前取得中级职称的药师们只需凭自身努力即可提升一级,改革后的药师们要通过层层的条件关系审核才能评职称,这个有失公平!

不采纳(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110

已经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是否无需评审即获取中级职称资格?还是同样需要按中级条件进行评审?如需进行评审又与方案第二点主要任务里的第3小点“与国家执业药师考试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里的内容不一致

此意见属于咨询类


111

个人

新考生也应该可以参加2019年的考试。如果今年只能由2017年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应试人员参加,这样不公平,因为2018年暂停了考试,本来已经有一批人准备了2018年的考试,但是一个通知下来就取消了,这样对已经准备考试的考生已经不公平。现在再出一个通知,2019年新考生不能考,这是对2018年已经符合报考条件,很不公平。如果不是因为取消了考试,那么2018年按计划参加考试的,有可能就能顺利考试合格并且领证了。所以强烈要求2019年报考全科的考生也可以参加考试。

不采纳(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112

个人

2019年也应该面向广大考生,而不是单纯处理2017年报考遗留下来的问题

不采纳(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113

个人

方案只给2017年度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再参加一次考试机会,而其他没有在2017年度参加考试的人员全部没有参加考试的机会。那么对于2018年和2019年准备参加考试的人员不是很公平,辛辛苦苦准备1-2年(2018年职称考试暂停)的考试知识,贵局有可能一则通知就立刻化为泡影。我觉得可以参考今年国家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在新规定条件通知发布后,仍然按原规定条件再实施两年作为过渡期。

不采纳(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114

个人

副主任中药师工作经历(能力)条件项下第3项下(2)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请问所述新成果、新品种包括食品、保健食品吗?中药学毕业的学生很多都从事了食品、保健食品的开发,对于国民健康,缓解亚健康状态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专业技术水平上也有文章和专利的限定,所以,恳请省局将食品、保健食品纳入新成果、新品种的范畴。

不采纳(食品、保健食品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不适用于医药专业职称评价条件范围)


115

附录项下10.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

    新产品、新成果、专利等产生的经济效益都需要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吗?

请问这个第三方审计报告怎么定义呢?同一单位的财务部门的第三人可以吗?还是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呢?作为申报职称,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花费巨大,个人难以承担,请省局明确要求。

不采纳(属于操作层面问题)


116

个人

关于学术成果条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加大职称评审专利指标权重,结合职称评审行业与资格系列特点,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在此次实施方案中学术成果条件中,是不是加上相应专利内容表述内容会更合适一些?

此意见不够明晰具体,属于政策执行层面的问题


117

个人

1. 关于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时间的建议

建议设定实施方案的过渡期,以利于技术人员的准备。以2019年度准备评审的技术人员为例,技术人员一般按照2018年的审评方案作为参考,但因为改革实施方案的实行,当年度部分技术人员因资历年限等审评标准的提高,而不能参与审评。建议设定过度时间,以利于技术人员更好的做好审评资料准备工作。

不采纳(属于政策执行层面的问题)


118

2. 关于附件2医疗器械、制药工程标准条件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是否继续执行。如作废,省人社厅是否有对应的文件规定178号文已作废。

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119

建议以专业成果为导向,适当调低资历条件的年限设置,适当调高成果要求。

此稿已充分体现业绩成果导向


120

3.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二(四)第1小点“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在实施方案中可否参照执行。

此意见属政策执行方面问题


121

4.建议“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中“资历”截止时间计算至当年度12月31日。考虑到评审时间一般为9月份或者10月份,资历时间只计算到8月31日,有一年的时间无法计算资历。

不采纳(降低标准)


122

个人

在药店工作几十年的基层员工,他们很多都持有中西药购销员证,中葯调剂员证,亦有中专学历,但不是药学相关专业,能否给予一定培训评审作为一名初级药师。

不采纳(降低标准,不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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