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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关于试点期限的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4-03 10:05:42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试点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为保障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拟参加试点工作的药品注册申请人、持有人,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提出试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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