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答问库 > 药品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对于试点品种的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3-03 16:31:16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为确保试点工作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序衔接,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