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为规范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含保健食品,下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我局印发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6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制度之一,与许可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抽检监测制度等构成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制度体系。《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明确了健康检查项目和健康检查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退出机制,统一规定健康检查表和《健康证明》样式,强化社会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以及工作平台,形成“监管部门把控质量,社会机构提供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参与” 的良好局面。
《办法》的出台是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中的创新之举,提出规范管理的新措施:一是适用范围涵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完善监管链条。二是明确健康检查机构的申请条件及管理流程。按自愿申请的原则,明确设置条件,严格规范健康检查机构硬件配备及管理水平。三是强化“智慧食药监”监管思路。《办法》规定了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有效达到“三赢”,使“智慧食药监”的“互联网”思路有了实实在在的载体和实现的路径。四是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其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五是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办法》鼓励同一地区多家机构共同开展工作,透过良性竞争互促进步。同时,明确了健康检查机构的退出机制,通过加强对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与工作效果评估,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坚决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建立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名录和人员名录,确保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督促相关从业人员工作时随身携带有效《健康证明》。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和每日晨检记录的档案管理,发现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喉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办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合适的场所上墙公示《健康证明》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以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督。
三、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要达到什么要求?
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一)既往病史;
(二)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三)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四)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
(五)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原餐饮服务环节的健康证明是否还有效?
2017年6月1日前核发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具有效力。《办法》规定了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格式,2017年6月1日后核发的《健康证明》均按此格式制作。
六、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如何申请?
广东省内具备健康检查条件,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按时上传《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可按《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良好,有相应的规范操作规程;
(三)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五)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六)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
(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所属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连续两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信息的,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