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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局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试行措施
发布时间:2016-09-02 11:08:02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7 【字体: 打印

为加大无证食品经营疏导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近日,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出台了《关于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和申请材料。

按照《通知》要求,深圳市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严格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责令进行整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为保证食品安全,“申请人承诺制”对经营单位适用范围、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均做了严格限制。微小餐饮单位需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申请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零售药店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经营范围仅限于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经营存在较高安全风险食品的,均不适用于“申请人承诺制”。

对微小餐饮单位实行“申请人承诺制”,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经营单位无证经营问题,将其经营活动纳入监管体系,鼓励其在自身发展中,不断更新设施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此举在保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知》同时对零售药店经营食品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目前,深圳市零售药店约有5400家,除经营药品外,还兼营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既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鉴于持证零售药店均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布局、分隔较为规范,设备设施较为齐全,基本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对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实行承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办证。(深圳市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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