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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食品生产处)
发布时间:2017-12-19 09:12:17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32 【字体: 打印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资格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1.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2.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

3.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及副页内容一致。

飞行检查

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1.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2.企业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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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四十六条、五十条、八十一条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1.企业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2.企业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3.企业建立和保存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4.企业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投料记录是否与标签相符。

5.企业建立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6.企业生产现场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进行卫生防护,不使用回收食品等。

7.库房整洁、地面平整,保持清洁和干燥。库房通风、温度、湿度和防火防鼠等设施良好运行。库房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等各类材料和产品分区域、离地、离墙存放。不同贮存区域有明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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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追溯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五十条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1.企业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

2.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检验项目涵盖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保存检验记录。

3.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当批次检验检疫证明。

4.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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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档案,及时收集、记录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参加或组织有关标准的宣贯培训,做好产品标准的执行和更新。

企业按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如企业制定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标准在有效期内,并根据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及时修订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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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识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1.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真实,企业是否采取措施以保证标签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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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记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1.企业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等记录内容。
2.企业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资格。

3.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委托检验项目全覆盖,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4.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保持一致,且涵盖全面。

5.企业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6.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7.企业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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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台账情况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1.企业建立企业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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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召回管理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1.企业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2.企业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3.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4.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5.企业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飞行检查

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企业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飞行检查

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信息管理和事故处置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1.企业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2.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3.企业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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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年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委托加工情况

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受委托方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应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如实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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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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