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4年 第126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广东逸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粤BA020000701)、广东广粤堂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粤BA769000693)、广东家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粤BA769000752)现场检查确认,上述企业已完成缺陷项目整改,现决定对该企业解除暂停销售(配送)药品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