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一坛金子
留言日期:
2021-07-02
主题:
品牌方质量安全负责人
内容:
品牌方不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交给工厂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即品牌方制持有商标权,注册人备案人是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方也是受托生产企业,那么品牌方就是不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了,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否可以不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7-02
答复时间:
2021-07-02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请根据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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