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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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1-07-02
主题:
祛斑类特殊化妆品功效测试
内容:
您好,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 2021年5月1日前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请问如果逾期未提交功效试验报告,是否不能再继续生产该特证产品?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7-02
答复时间:
2021-07-02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明确:“2021年5月1日前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人体功效试验报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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