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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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1-06-25
主题:
关于“化妆品新备案平台中标签栏”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第七条”个人理解不一致的问题
内容:
1、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第七条(一)项中已对特殊化妆品有说明标注注册号的,我们属于备案产品,是否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产品备案编号”即可? 2、在《化妆品新备案平台》上“标签栏”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中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理解的好像并不一致:将备案编号自动带入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中,在我们的即将面临上市的包装标签是否打一个“执行标准:GB/T 34857”;再标一个“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 个人认为“粤G妆网备字2021……”这个前置标题应该是“产品备案编号或者是产品批准文号”。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6-25
答复时间:
2021-06-25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1、《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编号,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标注。

2、《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2021年第32号)第三十条明确:“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式样及编制说明见附15,样例见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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