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李锦聪
留言日期:
2021-03-24
主题:
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3
内容:
关于委托方(备案人)增加质量安全负责人这一岗位,目前就工厂有这个岗位,招聘网翻了个遍,找质量安全负责人工作的寥寥无几,先不考虑专不专业的问题,现在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真是供不应求,严重缺货的状态。请问委托方(备案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兼任多个品牌方吗?相信大部分品牌产品不多,单独招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可能出现工作量不饱和或觉得平台太小,双方都难。想知道广东局是否允许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同时兼任多个委托方(备案人或品牌方)的情形呢?还是说系统关联身份证后,每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只能专职于一个企业?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3-25
答复时间:
2021-03-25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第4项明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化妆品生产相关质量管理经验。特别提醒:《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和法规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具体标准以正式颁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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