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懊恼的问题
留言日期:
2020-12-30
主题:
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问题
内容:
您好!我想问下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问题第十八条内容:化妆品备案人与注册应具备产品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自主生产的产品彩盒上加上品牌方、经销商,那这个品牌方、经销商属于备案人吗?也要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吗? 感谢您的答复。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12-30
答复时间:
2020-12-30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不属于化妆品注册人或是备案人,可以不需要按照该条款要求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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