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深圳市默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留言日期:
2025-01-02
主题:
委托第三方进行注册补充检验
内容:
我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处于注册的发补阶段,在补充检验阶段,是否能将注册补充检验委托给除过“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以外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因为补充检验阶段的工作时限很长(40个工作日),企业担心会耽误发补时间要求。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1-03
答复时间:
2025-01-03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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