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周梓佳
留言日期:
2024-10-12
主题:
牙膏功效宣传相关问题
内容:
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生产上市的牙膏。是否需要在2023年12月1日后完善产品宣传功效的有效检测报告,如果没有完善此类,是否可以在办法之后继续流通宣传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0-12
答复时间:
2024-10-12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明确:“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符合《条例》《办法》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仅标签标注的格式等需要进行规范调整的,可以在简化备案时使用已上市的销售包装标签,并在2024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产品标签更新。除仅宣称具有清洁功效的外,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还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通过备案平台上传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符合上述要求的合格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到产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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