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广东大康华药业有限公司
留言日期:
2019-12-20
主题:
关于撤销GSP证书
内容:
尊敬的药监老师们,您们好! 我公司想咨询:按新的《药品管理法》取消了GSP认证。如我们的下游客户(零售企业)曾被撤销过GSP(未过六个月),而又未重新通过GSP认证的。药监有具体策政吗?我公司可否对其供货? 按之前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8〕292号)”文件中提到对撤消GSP企业的重新认证,按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调整其分级分类经营范围,按一类店经营。在现时取消GSP认证情况下,还会对其降级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1-06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请直接按我局公众网上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我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办理。没有通过新一轮GSP认证的企业,可以不提供GSP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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