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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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3-09-21
主题:
关于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
内容:
老师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法规未明确化妆品经营者需收集保存纸质资料,因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可在国家局查询,经营企业是否可通过核查国家局公示信息与供货者提供的电子版资料进行查验,无需保存相应的纸质资料? 感谢您的回复!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09-21
答复时间:
2023-09-21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关于记录,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可以采取书面或者电子记录的形式,内容应当包括所购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相关信息、生产批号、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可追溯,不能随意编造、篡改。有关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也可以实施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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