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晓晓
留言日期:
2023-03-31
主题:
药品经营企业2023年3月27日后是否可以经营蛋肽类药品
内容: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管理措施的通告》【2023年 第18号】 提及:广东省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不再参照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调整为按照普通药品管理,企业可按照普通药品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 所以特请示:1.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已有“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范围,是否还需经过审批申请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范围后才能经营? 2.零售药店是否可以经营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03-31
答复时间:
2023-03-31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1、药品批发企业需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范围后方能经营。如需新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请按我局办事指南办理“药品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增加(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审批”,具体要求及申请材料,详见办事指南(备注:每项材料项下备注信息、填报须知中均有具体要求):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MB2D034421244017200901003

2、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十条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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