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珊珊
留言日期:
2023-03-31
主题:
药品经营范围变更咨询
内容:
省局于3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管理措施的通告显示,现蛋肽类药品不再按特药管理,调整为按普药管理。 疑问:若新增蛋肽类经营范围的,应参照“药品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增加(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审批(增加经营范围)”还是“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事项变更)(增加)(特药除外))”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03-31
答复时间:
2023-03-31
答复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药品企业企业新增蛋肽类经营范围的,应参照“药品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增加(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审批(增加经营范围)”具体要求及申请材料,详见办事指南(备注:每项材料项下备注信息、填报须知中均有具体要求):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MB2D0344212440172009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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